案例回放
某研究所“评估中心建设项目专业设备”采购结束后,遭到了相关当事人的举报。举报人称,此次采购,在采购文件上说的是图形工作站采购,但实际上采购的主要是服务器类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应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但实际上是由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主要是数据管理服务器、存储设备、入侵防御设备和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货物的范围,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并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纳入集采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后果是什么?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该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法》虽然实施了这么多年,但是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还是会出现采购人随意委托的现象,这是十分不应该的。有采购人这样违法实施采购还不当回事,误认为只要不是自己采,委托谁都一样。事实上,法律应该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准则。委托环节就出了问题,很难避免后面的问题。
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不仅是白忙活,还可能造成与社会代理机构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本案例中,项目废标了,社会代理机构拿不到中标供应商的中标服务费,自己白忙活,如果采购人没有别的毫无补偿,社会代理机构能罢休吗?如果有补偿,经费从哪里出;如果采取利益输出,又可能违反新的规定。因此,采购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依法合规操作采购保护自己的根本。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本文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