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和公示还有很多人错用,一张表格可解决
发布时间:2017-05-12 17:07:00  浏览次数:2375
“机关食堂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公示”、“公路改建工程中标公示”、“全彩LED屏采购项目中标公示”、“改造工程的成交结果公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预中标公告”……政府采购领域第一款APP易采通、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浏览各地的网站发现,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还有很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并非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而是中标(成交)公示或预中标(成交)公告等。政府采购中的“公告”和“公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今天我们就详细梳理一下法条,并在整理成表格的基础上加以总结,以方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规范使用、规范操作。

 

公告

公示

政府采购法

没有“公告”一词

没有 “公示”一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资格预审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据第二十一条)。

2.应当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据第四十三条)

3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据第四十三条)

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据第四十五条)

5.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据第五十条)

6.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公告。(据第五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公示”(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公开招标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据第十四条)

2.邀请招标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据第十五条)

3.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发布更正公告。(据第二十七条)

4.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当发布变更公告。(据第二十八条)

5.中标结果应当公告。(据第六十二条)

6对投标人的处罚予以公告。(据第七十四条)

7.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处理予以公告。(据第七十八条)

无“公示”一词。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1.发布公告为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的方式之一。(据第十二条)

   2.成交结果应当公告。(据第十八条)

3.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据第十八条)

4.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据第十八条)

    5. 终止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活动,应发布项目终止公告(据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6.评审专家受贿、泄密、明知应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评审不合理(或有不当倾向)、未按采购文件评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据第五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前应当公示。(据第三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

1.招标信息应当公告。(据第十六条)

    2.串通投标(或行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据第五十三条)

3.弄虚作假投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据第五十四条)

    4.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据第六十条)

没有“公示”一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招标信息应当公告。(据第十五条)

2. 资格预审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据第十五条)

3.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据第三十一条)

4.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公告。(据第七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应当公示。(据第五十四条)


  综上,对于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在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只有单一来源采购这种方式的使用要求中有“公示”的要求,其他用的均是“公告”;在招标投标领域法律法规层级的规定中,只有一个法条提到“公示”一词,即中标候选人应当公示。其他情况用的均为“公告”。因此,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中,只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时,报批前须“公示”,其他情况均应规范使用“公告”。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当然,上述总结只是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的,如果再进行放大的话,需要重点提一下的是,PPP项目的采购中,是先对预中标(成交)结果进行公示,然后再对中标(成交)结果进行公示。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进行公告。

作者: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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